
6月12日,距离国际足联设定的最后支付期限仅剩24小时——中国足协若未能于6月13日前向前中国女足主教练布鲁诺·比尼支付160万美元(约合1073万元人民币)的合同欠款及相应罚金,或将面临全球禁赛的严厉制裁。这一消息迅速引发国内足坛高度关注。截至目前,中国足协既未公开通报付款进展,亦未就此事发布正式声明,更未与布鲁诺·比尼方面取得实质性沟通,令外界对事态走向充满疑虑。
此次纠纷源于2017年布鲁诺·比尼执教中国女足期间所签合同。其离任后,因薪资结算、解约补偿等事项产生分歧,双方诉诸法律。2023年,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裁定中国足协败诉,要求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逾期未付,国际足联可依据《FIFA章程》第15条启动纪律程序,最严重后果即为暂停会员协会全部国际赛事资格,即所谓“全球禁赛”。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舆论普遍担忧禁赛将冲击中国足球整体发展,但实际影响存在结构性差异。中国男足已无缘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2023年亚洲杯主办国尚未最终确认,赛事能否如期举行仍存变数;短期内,男足国家队确无重大国际赛事安排。相较而言,中国女足已成功获得2023年澳大利亚与新西兰联合举办的女足世界杯参赛资格,这是关乎国家荣誉与竞技发展的关键舞台。若因160万美元债务导致女足失去世界杯入场券,其政治、社会与体育层面的代价远超经济成本。
然而,转机正在浮现。据足球记者王勤伯6月11日援引权威信源披露,中国足协在向CAS提交的书面答辩材料中明确指出:双方原始教练合同第22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该条款构成排他性司法管辖约定,意味着布鲁诺·比尼绕过中国司法体系、直接诉至国际足联及CAS的行为,本身涉嫌违反合同约定。
国际体育法律界普遍认为,此类明示管辖条款具备法律效力,尤其在非强制适用国际仲裁的民事雇佣关系中。尽管各国足协加入国际足联即默认接受其章程约束,但合同自治原则仍为国际商事与体育仲裁的重要基石。多位熟悉FIFA纪律程序的律师指出,FIFA纪律委员会在裁量是否实施全球禁赛时,须综合考量违约性质、主观恶意、补救意愿及既有司法路径是否被实质性排除。本案中,中国足协始终主张争议应由中国法院审理,且未拒绝履行司法判决,故“恶意规避责任”的定性难度较大。
此外,“直播吧”官方报道强调,全球禁赛属于FIFA纪律处罚中的“极刑”,适用门槛极高,通常仅针对系统性违规(如操纵比赛、大规模兴奋剂事件或长期拒不执行裁决)。而本次争议属单一雇佣合同债务,金额虽不小,但远未达动摇会员协会治理根基的程度。FIFA更可能采取限期整改、附加罚款、限制转会注册等中间性措施,而非一步到位实施全面禁赛。
综上,6月13日并非不可逾越的终点,而是博弈进入新阶段的起点。中国足协亟需在法律框架内主动回应、透明沟通,并尽快启动与中国司法机关及国际组织的协同协调机制。对中国足球而言,比160万美元更紧迫的,是重建契约精神、完善职业合同管理体系与提升国际体育法治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