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香兰、于玉华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案号为(2018)鲁1724执531号。该案件源于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刁辉担任该行董事长职务。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民事判决书为(2017)鲁1724民初2640号,已于2017年9月14日由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并生效。该判决确认了被执行人吴香兰、于玉华应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相应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法律义务。然而,在判决生效后,两名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包括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情况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机构采取了相应的查控措施,并将根据后续财产核查结果决定是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拍卖等强制执行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吴香兰与于玉华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二人均为巨野县本地居民,案件反映出当前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中面临的履约风险问题。近年来,随着地方性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改革深化,类似因个人贷款逾期不还引发的诉讼案件有所增加,也促使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贷前审查与贷后管理机制。
目前,该案仍在依法推进执行程序中,法院将依照法定流程持续跟进财产处置进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执行裁定书的公开也体现了司法透明度的提升,有助于增强公众对金融债权保护和失信惩戒机制的认知。
此类案件提醒广大借款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和信用观念,按时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逾期还款导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而影响个人征信记录及日常生活。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则需不断完善风险防控体系,提高金融服务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