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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乔体育第43类“乔丹”商标终审被判无效:姓名权纠纷尘埃落定,企业更名已成事实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原乔丹体育)与耐克公司之间围绕第43类“乔丹QIAODAN”商标的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中乔体育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这意味着中乔体育在饭店、咖啡馆等第43类服务上注册的“乔丹QIAODAN”商标被依法宣告无效,相关权益彻底丧失。该案历时多年,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及北京市高院二审,最终以司法方式确认:迈克尔·乔丹对其中文姓名“乔丹”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在先姓名权,而中乔体育未经许可将该姓名注册为服务类商标,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益的不当利用,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强制性规定。 案件起源于2018年6月,耐克公司依据其与迈克尔·乔丹签署的授权协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中乔体育于2015年在第43类(涵盖饭店、咖啡馆、茶馆、酒吧等)注册的“乔丹QIAODAN”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乔丹”在中国公众认知中已稳定指向美国传奇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二者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中乔公司同时申请注册“马库斯·乔丹”“杰弗里·乔丹”等商标,分别对应乔丹之子姓名,却无法提供合理说明,进一步印证其注册行为缺乏正当性。2019年5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一审法院支持该裁定,强调即便中乔体育长期使用“乔丹”标识并积累一定商誉,亦不足以割裂“乔丹”与迈克尔·乔丹本人之间的公众认知联系。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迈克尔·乔丹的商业影响力早已超越体育用品领域,延伸至饮料、内衣、食品等多个行业,其姓名所承载的商业价值具有广泛延展性。因此,在餐饮服务类别上使用“乔丹”字样,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该服务获得其授权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不正当地攫取其姓名带来的市场信赖与竞争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该商标案与另一起民事姓名权纠纷相互呼应。2022年12月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含“乔丹”的企业名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两案共同构成中国司法实践中对境外公众人物中文姓名权实施跨类别、全维度保护的标志性判例。 作为应对,中乔体育已于2021年1月12日正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由“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亿元,法定代表人为丁国雄。此次更名不仅是法律风险规避之举,也标志着企业品牌战略的重大转向——从依托名人效应转向构建独立自主的品牌识别体系。业内分析指出,该案对国内企业商标注册合规性提出更高要求,尤其警示企业在跨类别注册知名人物姓名时须严格履行授权审查义务,否则将面临行政无效与民事侵权双重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