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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奥委会与国家体育总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引发财务决策程序争议:审计署认定用奥委会资金建房须经奥委会会议决定

近日,由监察部牵头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就中国奥委会相关经费使用问题展开专项核查,最终厘清了中国奥委会与国家体育总局之间长期存在的体制关系及其在财务管理中的权责边界。调查结果显示,国家审计署此前并不掌握中国奥委会与国家体育总局实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运行实质,即二者在人员编制、办公场所、日常管理等方面高度统一,但法律主体和财务账户各自独立。这一特殊体制在实际操作中导致多项重大支出决策存在程序模糊地带,其中尤以2000年代初动用中国奥委会专项资金逾1亿元建设综合训练基地一事引发广泛关注和后续审计追责。 审计署在最终报告中明确指出:尽管两机构实际合署办公,但从法人治理和财政法规角度,中国奥委会作为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其名下资产及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具体到该基建项目,使用的是中国奥委会账户资金,因此决策主体应为中国奥委会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而非国家体育总局党组会议或行政办公会。换言之,即便参会人员完全重合,会议性质、召集主体、表决程序及决议效力亦不可混同。程序合规性不因人员同一而自动豁免,这是现代公共资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时任国家体育总局局长、中国奥委会主席袁伟民对此回应称:“我有些哭笑不得。本来就是一个机构,一套人马,都是这些人开会,说是党组就是党组会,说是奥委会就是奥委会主席会,有意思吗?”这一表态折射出体制转型期行政逻辑与法人治理逻辑之间的深层张力。值得注意的是,袁伟民并未否认资金用途的正当性,而是质疑程序区分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与必要性。但审计部门强调,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若放任以行政会议替代法定决策机制,将削弱社会组织的独立性,架空财务公开与社会监督制度,长远看不利于奥运备战体系的法治化、专业化建设。 此次调查虽未指向贪腐问题,却推动了体育系统财务管理制度的系统性完善。此后,国家体育总局于2008年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性体育社团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单项协会及中国奥委会下属机构实行财务独立核算、预算单列、重大事项须经社团法人治理机构审议通过并报备上级主管部门。此举标志着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正从传统行政主导型,逐步转向依法赋权、分类治理、权责对等的现代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