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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超联赛风波再起:法律专家质疑欧足联处罚权,皇马巴萨等12队面临制裁风险

欧超联赛虽在2021年4月宣布成立仅48小时后即因多方压力而实质性搁浅,但其引发的治理权、竞争机制与足球权力结构之争持续发酵。近期,据《卫报》记者阿尔隆斯援引内部消息报道,欧足联正就是否对参与欧超计划的12家创始俱乐部实施纪律处罚展开密集磋商,并拟于当地时间本周五召开特别会议进行最终审议。涉事俱乐部包括英超六大豪门——曼联、曼城、切尔西、阿森纳、托特纳姆热刺与利物浦;西甲双雄皇家马德里、巴塞罗那及马德里竞技;意甲三强尤文图斯、AC米兰与国际米兰。此举标志着欧足联试图以规则手段重申其对欧洲顶级俱乐部赛事的主导权,但法律层面的正当性正遭遇严峻挑战。 多位国际体育法学者指出,欧足联当前缺乏明确、具约束力的章程依据来制裁欧超参与方。英国知名体育法律师、曼彻斯特大学高级研究员伊恩·麦卡锡(Ian McCarthy)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欧足联章程第1条明确其宗旨是‘促进和管理欧洲足球’,而非垄断足球赛事组织权。现行《欧足联章程》《欧足联纪律条例》及《国际足联章程》均未禁止会员协会下属俱乐部联合创办独立于欧足联体系之外的职业联赛。只要不违反反垄断法、不损害国家足协管辖权,且未签署具有排他性条款的独家参赛协议,此类行为本身不构成纪律违规。” 事实上,欧足联此前对皇马、巴萨与尤文图斯提起的诉讼,核心并非“创立新联赛”,而是指控其违反2021年4月签署的联合声明中关于‘立即退出并永不重启欧超’的承诺。然而该声明不具备法律合同效力,亦未经各俱乐部董事会正式批准,司法实践普遍认定其仅为政治表态。2023年6月,马德里商业法院驳回欧足联针对皇马等三家俱乐部的禁令申请,裁定欧足联未能证明存在“即时且不可逆的损害”。2024年初,欧洲法院亦在相关咨询意见中强调,足球治理须兼顾市场竞争原则与体育特殊性,单边限制俱乐部自主结盟权利可能触碰《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关于限制竞争的红线。 值得注意的是,欧超计划并未真正终结。2023年12月,欧超公司向欧盟普通法院提交新诉状,要求确认欧足联与国际足联联合封锁行为违法;与此同时,新版欧超方案已转向“渐进式落地”:优先推动女子欧超联赛与青年梯队赛事,并寻求与部分足协达成合作试点。在此背景下,欧足联若强行启动处罚程序,或将加剧与顶级俱乐部间的制度性对立,甚至诱发新一轮法律诉讼与监管审查。业内普遍认为,真正可持续的解决方案不在于惩罚,而在于重构利益分配机制、扩大俱乐部话语权,并通过协商制定具备法律确定性的新型治理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