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体育资讯 > 正文

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撤诉裁定(2015)杭富商初字第971-2号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就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该案案号为(2015)杭富商初字第971-2号,原告为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沈家坞村,法定代表人为张尚;被告为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文强。本案系因双方在商品混凝土供应过程中产生的货款支付、履约责任等合同履行争议而引发的民事诉讼。 根据裁定书内容,原告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富阳区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同时亦符合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程序性要求,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裁定适用于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明确规定。 据此,富阳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该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基层法院审理的典型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反映出建筑行业上下游企业间在材料供应、结算周期、质量验收及付款条件等方面仍存在普遍性合规风险。近年来,随着杭州地区房地产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预拌混凝土企业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履约管理日益受到监管部门关注。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建设工程领域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显示,近三年同类案件中,约37%涉及逾期付款主张,22%源于质量异议举证不足,另有15%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导致权利义务失衡。因此,企业在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时,应明确供货规格、验收标准、付款节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并注意留存签收单、检测报告、往来函件等关键证据,以防范法律风险。本案虽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但其程序处理结果对同类中小企业规范参与市场交易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