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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过江龙体育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书全文:消费者诉请退费获法院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审结一起典型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粤0106民初16464号,原告石俏利诉被告广州过江龙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违约一案。该案因消费者在未实际接受服务前提下遭遇预付费用无法退还、经营主体失联等问题引发关注,成为广州地区早期预付式消费维权的代表性司法案例之一。 据判决书载明,原告石俏利,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兴宁市。被告广州过江龙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07号3号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6MA59AC1U33,法定代表人为姜春鹏。原告主张其于2016年4月6日在员村地铁站收到被告发放的宣传单,单上载明提供舞蹈培训等体育类课程服务,并附有优惠报名信息。受宣传吸引,石俏利于当日与被告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培训费用共计人民币3800元,约定课程周期为12个月、课时60节,但实际仅参与3节课后,被告经营场所即突然关闭,工作人员失联,课程全面中止。此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现场走访及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方式维权未果,遂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剩余课时费用35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过江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依法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根据原告提交的缴费收据、宣传单页、微信沟通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且被告未能依约持续提供服务,构成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关于预付款服务终止后应按比例退费的规定,法院认定原告主张合理合法。最终,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一、确认原告石俏利与被告广州过江龙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服务费用3570元;三、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主动履行,原告已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虽发生于2016年,但其裁判逻辑对当前规范健身、教培、美业等预付式消费领域仍具现实指导意义。近年来,随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推进及地方监管条例细化,类似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退费计算标准及经营者失联情形下的责任认定,正逐步形成更清晰的司法共识。消费者在签约前应查验企业资质、留存书面合同与付款凭证,并优先选择纳入资金存管或投保履约保证保险的机构,以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