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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玉祥诉岳阳欢乐地游乐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判决书解析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受理了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8)湘0621民初87号,原告为薛玉祥,被告为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该案不仅反映了当前建筑市场中常见的合同履约问题,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民营企业与个人承包商之间经济纠纷时的裁判思路。 原告薛玉祥,出生于1963年2月13日,系山东省蒙阴县人,长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其主张与被告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游乐园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合同,并依约完成了相应工程任务。然而,在工程竣工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导致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基于此,薛玉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岳阳县杨林乡四龙村曾涂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621MA4L2HC66X,法定代表人为李蛟龙,公司主营业务为游乐设施运营及相关旅游服务开发。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部分工程量和工程质量提出异议,主张部分项目未达到验收标准,因此拒绝支付尾款。但原告方提供了完整的施工记录、监理签字文件以及阶段性验收报告,证明其所承建工程已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和交付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已完成主要施工义务,且多数工程内容已经实际投入使用。被告虽提出质量抗辩,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实质性质量问题,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整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认定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 最终,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玉祥支付所欠工程款人民币若干万元(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并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该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保障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企业在项目管理中应规范合同履行流程,及时组织验收与结算,避免因拖延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此案对于类似建设工程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尤其是在证据留存、履约监管和争议解决机制方面提供了实践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