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体育资讯 > 正文

胡庆利抢劫致人死亡案二审判决结果: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

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胡庆利抢劫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该案因涉及入户抢劫、致人死亡等严重情节,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胡庆利与陈能满(已判刑)因经济拮据,预谋对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向阳村村民冯立华实施抢劫。同年2月2日晚9时许,二人携带铁棒等工具,潜入90岁老人冯立华住所。在作案过程中,胡庆利趁陈能满分散被害人注意力之际,持铁棒击打冯立华头部,并伙同陈能满采用扼颈方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得手后,二人劫走现金800余元,还擅自勾销了账本中陈能满欠被害人7000元的记录,并将尸体摆放整齐伪装成自然死亡假象后逃离现场。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胡庆利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责令追缴违法所得800元,且对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冯行锁等七名亲属应获赔偿的63770.5元承担连带责任。胡庆利不服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主张自己系被纠集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请求减轻处罚。 二审期间,辩护人王海兵提出,本案犯意由陈能满提起,作案工具亦来源于其家中,胡庆利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无前科,认罪态度良好,原判量刑过重。但检察机关指出,胡庆利在作案中行为积极,直接实施暴力打击和扼颈行为,与陈能满供述相互印证,不能认定为从犯;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应维持死刑判决。 浙江高院经审查认为,胡庆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严惩。尽管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不属从犯,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综合考量全案情况后,认为可不必立即执行死刑。据此,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量刑部分,改判胡庆利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限制减刑。 本案凸显司法机关在处理重大刑事案件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确保正义实现的同时,也注重量刑的适当性与人道主义原则。目前该判决为终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相关司法文书显示,审判长为徐爱明,代理审判员参与审理。案件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二审终审制度的有效运行,以及对生命权与司法公正的平衡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