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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30-2006)详解:规范用药保障食品安全

《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30-2006)是我国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标准。该标准明确了在无公害食品畜禽生产过程中兽药的使用要求、使用记录制度以及不良反应报告机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畜禽养殖、管理和认证工作。 根据该准则,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调节其生理机能的物质,涵盖血清制品、疫苗、诊断试剂、微生物制剂、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兽药分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两类。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和使用;而非处方药则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可自行购买并按说明书使用。 准则强调,所有用于畜禽的兽药必须来源于持有“兽药生产许可证”且获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GMP证书》的企业,或经农业部批准注册进口的合法兽药产品,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兽药标准。临床兽医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展免疫接种,科学防控疫病发生。 在具体用药方面,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胆碱药、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和解热镇痛药等需严格按照规定用途、用法用量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须遵循农业部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严禁将原料药直接添加至饲料或饮用水中饲喂动物。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标准列出了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共16类。其中包括β-兴奋剂类如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性激素类如己烯雌酚;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玉米赤霉醇、醋酸甲孕酮;以及氯霉素、氨苯砜、硝基呋喃类(如呋喃唑酮)、硝基酚钠、安眠酮等。这些药物因可能引发致癌、致畸、致突变等严重健康风险,被全面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此外,林丹、毒杀芬、呋喃丹、杀虫脒、双甲脒、酒石酸锑钾、锥虫胂胺和孔雀石绿等杀虫剂和消毒剂也被明确禁用于水生食品动物。 为确保用药可追溯,准则要求养殖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完整的兽药使用记录档案,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商品名与通用名)、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疗程、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生产日期和批号等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即从停止给药到允许屠宰或其产品(肉、蛋、奶)上市的时间间隔,确保兽药残留不超标。残留限量指允许存在于食品中的最高浓度,通常以微克/千克(μg/kg)表示。 一旦发现兽药相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或动物死亡事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专业兽医进行解剖分析,判断是否与药物使用有关。 综上所述,NY5030-2006标准通过严格的兽药管理措施,有效控制了畜禽产品中的药物残留,提升了我国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对推动绿色养殖、保障消费者健康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