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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详情及责任人受审始末

2014年8月19日3时56分,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非法越界区域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511.05万元。这起被命名为“8·19”的矿难震惊全国,暴露出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严重缺失以及监管漏洞。2023年10月14日,新华网报道了该事故主要责任人之一——东方煤矿矿长于清泉在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出庭受审的消息。 东方煤矿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始建于1997年12月,原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9万吨煤炭,属民营股份制企业。缪春道为法定代表人(另案处理),而于清泉作为矿长,全面负责矿务工作,是该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起诉书内容,2014年6月30日,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通知,要求所有小煤矿自7月1日起进入汛期停产状态。然而,于清泉在接到通知后并未执行停产指令,反而组织人员在未经许可的越界区域继续秘密开采。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530米标高的C13回煤工作面。调查发现,该区域未实施瓦斯抽采措施,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以掘代采”方式作业,且局部通风系统存在严重缺陷,导致风流循环、瓦斯积聚。最终,在违章放炮操作下引发剧烈瓦斯爆炸,酿成惨剧。 公诉机关指出,于清泉不仅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涉及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和非法采矿罪。早在2013年7月,他擅自决定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材料库改为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2014年7月4日警方封存炸药库后,他又私自揭开封条,持续提取雷管与炸药用于非法生产。至事发时,该临时存储点仍藏有瞬发电雷管300发、煤矿许用水胶炸药150千克。 此外,自2010年9月起,在缪春道授意下,于清泉组织团队通过挖掘暗道、伪造图纸资料、设置假密闭墙和虚假监控等手段,长期越界开采原属谢二矿遗留的优质C13煤柱资源。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非法开采煤炭达32万余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超过1.6亿元人民币。 此次事故被认定为典型的责任事故。安徽省人民政府成立专项调查组确认,企业管理混乱、无视法规、逃避监管是根本原因。包括缪春道在内的16名相关责任人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4年9月30日前,东方煤矿被依法关闭,彻底终止运营。 该事件成为我国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的反面教材,警示高危行业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执法,杜绝非法生产和违规操作行为,切实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