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体育条例》自1997年8月19日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3日经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正,成为指导四川省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法规。该条例旨在发展四川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体育活动与管理工作。
条例明确指出,体育工作应以全民健身为基础,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推动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及其他体育事业的协调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加快体育社会化和产业化进程。同时强调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提升体育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在管理体制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事务。计划、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卫生、建设及民族事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参与体育管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也承担辖区内体育工作的组织与落实职责。
为推动全民健身,各级政府必须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将其纳入目标管理体系,鼓励公民积极参与体育锻炼。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公民体质进行监测,并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开展培训、考核与资格认证工作,提升基层健身服务水平。民族自治地区应结合本地传统,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发掘和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老年人和残疾人群体的体育权益受到特别关注。政府和社会各界被要求关心和支持他们参与体育活动,相关协会应组织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健身项目和竞赛。城市社区应利用节假日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社区体育活动;农村则应在农闲时节组织富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体育活动。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须积极推行工间操等日常健身制度,定期举办群众性体育比赛。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也应根据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的特点,组织开展专项体育活动。
在学校体育方面,教育与体育行政部门须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确保学校体育工作的有效实施。各级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将体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每天安排课间操,保障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课外体育活动时间,住校生还应参加早操。体育课程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之一。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以田径为主的全校运动会,并加强业余训练,为竞技体育输送后备力量。
为提升竞技体育水平,政府鼓励和支持学校、企业、行业和社会团体组建运动队,开展业余训练。具备条件的项目逐步推行协会制和俱乐部制,实行运动员注册管理制度。省级综合性运动会由省体育局与承办地政府共同管理,市、县级赛事由当地体育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性赛事在川举办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此外,条例还重视体育师资队伍建设,要求将体育教师培养纳入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其编制和待遇。体育院校和师范类院校应设置体育教育专业,系统培养合格师资。
总体来看,《四川省体育条例》构建了覆盖全民、贯穿教育、融合产业的现代体育治理体系,为实现健康四川和体育强省战略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