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治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通过录音、录像等新型方式订立遗嘱。然而,一起因录音遗嘱未记录立遗嘱人姓名和日期而被法院判定无效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近日,某地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原告提交的录音遗嘱虽能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但因未明确记载其姓名、身份及录制时间,最终被依法认定为无效遗嘱。这一判决再次敲响警钟:订立遗嘱不仅要有真实意思表示,更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这意味着,一份有效的录音遗嘱必须具备三大核心要素:一是立遗嘱人清晰表达处分财产的意思;二是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同时出镜或出声确认;三是录音录像中必须完整记录所有相关人员的姓名、身份信息及具体日期。
法官指出,实践中常见问题包括:使用手机私自录制、缺乏见证人参与、未说明时间地点、背景嘈杂导致内容不清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若遗嘱人仅口头提及“今年冬天”“去年过年时”等模糊时间表述,仍不符合“明确记载日期”的法律要求。此外,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将影响遗嘱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为确保遗嘱效力,法律专家建议优先采用公证遗嘱或自书遗嘱。对于确需使用录音录像形式的群体,应提前做好准备:选择安静环境、使用高清设备、邀请两名适格见证人到场,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逐项录制。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或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获取指导。
与此同时,法院提醒公众,遗嘱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分配,切忌图省事、凭经验办事。任何形式的遗嘱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能真正实现“生前安心、身后无忧”。未来,随着科技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电子化遗嘱的应用或将更加广泛,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也需持续完善,以更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此背景下,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全民遗嘱法律意识显得尤为重要。社区、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应联合开展专题讲座,帮助老年人了解遗嘱类型、订立流程及常见误区,推动形成依法立遗、科学传承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