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规则:篮球致伤无需担责"
- 体育资讯
- 2025-10-20 09:45:05

这是一场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校园篮球比赛。一个回合里,身穿蓝色球衣的张某完成抢断后一路快攻直冲篮下。然而就在他起跳上篮的瞬间,后方紧追不舍的韦某同时扑来导致张某失去平衡重重摔倒。赛场顿时一片混乱,老师和同学们紧急上前将他送往医院。
初步诊断显示张某左肩关节脱位,但几天后伤情未见好转,在再次检查中竟发现左肱骨大结节骨折。最终不得不接受手术治疗,前后花费数万元。张某认为这一切都是因韦某的犯规防守导致的,因此将其告上法庭索赔65,000元。
韦某则辩称篮球运动本身存在身体接触的风险,并强调自己并非故意伤害,在人道主义角度愿意赔偿1万元但不认可高额诉求。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一审法院认定韦某在防守中存在违规动作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指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与对抗激烈的篮球运动应对一定风险有合理预期,并判定双方各负一半责任。
一审判决后韦某不服,在坚持"比赛本身存在一定风险"及"自己并非故意"的理由下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学校体育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次犯规仅属技术犯规。本以为事件会以韦某无需承担责任告一段落,没想到数月后学校体育部更改判罚称对当时了解有误。
经回看文章及与裁判交流后确认将技术犯规改为违体犯规(即存在身体接触的犯规)。这一性质转变意味着若属违体,则说明韦某的行为已超出合理范畴并存主观故意。然而韦某再次提出异议称裁判均为业余爱好者,并认为两人身体接触属于正常防守范围。
僵持不下时法官专程前往篮协寻求专业意见。经复核相关资料后篮协认定:韦某的防守动作虽存在身体接触但未构成严重犯规行为,在比赛中属于常见的一般性身体接触。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韦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规则——既然张某自愿参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则在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其他参与者赔偿。法院据此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打到眼睛了要负责任吗?